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文件规定,我县将对违法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清缴,现就清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多领、冒领、骗取等违法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缴期限和方式
1.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违法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主动退缴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户名:永兴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城乡居保基金支出子账户,账号:18654901040012013000000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
2.退费时请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湘高发(2012)3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第(四)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清缴范围内的当事人及家(亲)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退回多领、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不及时申报,隐瞒逃避而不退缴的,将依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望广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在限定期限内足额退回违法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0735-5538616 0735-5537039
中共永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兴县监察委员会
永兴县人民法院
永兴县公安局
永兴县司法局
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责编:何文静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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